业主因油烟污染拒缴物业费,法院调解后双方和解——物业“协调义务”的边界之争
纠纷细节
业主小美(90后)2019年入住沿街二楼住宅,底层商铺租赁给餐饮店后,油烟管道直通小区内部,导致家中常年弥漫油烟味,噪音干扰夜间休息。小美多次向物业反映,物业仅口头答应却无实际行动。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,小美累计欠缴物业费2498元。物业起诉要求支付欠费及违约金3000元。
法院调解
调解员指出:物业虽非油烟污染的直接责任方,但根据《物业服务合同》,有义务对商铺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并报告相关部门(如城管、环保)。本案中物业“未积极协调”存在服务瑕疵,但业主“全额拒缴”亦非合理维权方式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:小美补缴物业费2498元,物业放弃3000元违约金诉求;物业承诺一周内督促餐饮店整改油烟管道,否则小美可另行起诉商铺维权。
启示:业主因第三方(如商铺、邻居)侵权拒缴物业费时,需区分物业的“协调义务”与“直接责任”——物业未履行合理协调义务的,业主可主张减免部分费用,但不能完全免责;同时应通过合法途径(如诉讼)向直接侵权方索赔。

荆州物业拒退预收费用被罚10万元——解聘后“交接不清”的典型教训
事件经过
金港花园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解聘荆州市华林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,要求其结清预收的物业费(涉及数百户业主)。但原物业以“公司财务账目丢失”为由,拒绝退还预收费用(金额超50万元),导致业主权益受损。
处理结果
沙市区住建局依据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(“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,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结清预收、代收的有关费用”),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完成交接;因拒不执行,追加罚款10万元。目前,原物业已按要求退还款项。
行业警示:物业被解聘或合同终止时,必须与业委会完成费用结算、资料移交(如公共设施图纸、业主信息),这是法定义务。任何“拖延”“拒退”行为都将面临行政处罚,并损害企业信用。